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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的採礦執照:IUP、IUPK 與 IPR

印尼三種主要採礦執照如何運作、各由誰持有與核發,以及 2025 年修法後金礦區如何分配。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在印尼,地下的礦產屬於國家。採礦執照賦予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依一定條件探勘某一區域並從中生產的權利。它不包含地表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仍須另行取得或給予補償。

就黃金而言,有三種執照最重要:採礦營業執照(Izin Usaha Pertambangan, IUP)、特別採礦營業執照(IUPK),以及人民採礦執照(Izin Pertambangan Rakyat, IPR)。

背後的法律

基礎是 2009 年第 4 號礦產與煤炭礦業法。2020 年第 3 號法律改寫了其中大部分內容,創造就業法又在 2020 年與 2023 年再度修改。自 2025 年 3 月 19 日起施行的 2025 年第 2 號法律,是第四次修正。細則由 2021 年第 96 號政府規章訂定,該規章在 2024 年修訂過,後來又經 2025 年第 39 號政府規章修訂。

2020 年第 3 號法律把金屬與煤炭的發照權從各地方收歸中央。金礦的 IUP 和 IUPK 現在由能源與礦產資源部,透過線上許可系統(OSS)核發。2022 年第 55 號總統規章把少數幾種執照交還給省長,包括 IPR、岩石採礦許可,以及非金屬礦產的 IUP。到 2010 年代中期為止,大多數採礦執照都是由縣市首長核發,如今所見的許多重疊區域,都源自那個時期。

三種執照比較

IUPIUPKIPR
區域採礦事業區(WIUP)由中央政府劃定的特別區(WIUPK)人民採礦區(WPR)
誰可以持有公司、合作社、個人獨資事業、中小企業、宗教組織所屬公司國營與地方企業、合作社、中小企業,以及宗教組織所屬公司;民營公司僅限透過拍賣取得當地居民,或成員為當地居民的合作社
核發機關能源與礦產資源部能源與礦產資源部省長
金屬礦的最大面積探勘 100,000 公頃,生產 25,000 公頃探勘 100,000 公頃;生產區域由部長決定個人 5 公頃,合作社 10 公頃
期限探勘最長 8 年,之後生產 20 年,另可延長兩次,每次 10 年與 IUP 相同最長 10 年,另可延長兩次,每次 5 年

IUP 如何運作

IUP 分為兩個階段。探勘階段包括一般調查、探勘本身和可行性研究。生產營運階段包括建設、採礦、加工、運輸與銷售。金屬礦產的探勘期最長可達 8 年。完成探勘的持有人,只要符合行政、技術、環境與財務要求,法律保障其有權進入生產階段。

生產期最長 20 年,另有兩次各 10 年的延長,只要符合要求,法律即保障可以延長。若金屬礦與自有的加工或精煉廠整合,則可取得 30 年,之後每次延長 10 年。

未經部長核准,執照不得轉讓,持有人的股份也不得易手(第 93 條與第 93A 條)。這項規則左右了每一宗收購,詳見入股金礦採礦執照。

金礦區如何分配

依 2020 年第 3 號法律,新的金屬礦區以拍賣方式釋出。拍賣仍然存在。2025 年第 2 號法律增加了第二條途徑,即優先分配,適用對象為:

  • 合作社、中小企業與宗教組織所屬公司
  • 支持大學並與其分享部分利潤的國營、地方或民營企業
  • 承諾在印尼境內進行下游加工的國營或民營企業

2025 年第 39 號政府規章把合作社或小型企業的優先區域上限訂為 2,500 公頃。申請人必須設在該區域所屬的縣市。

2026 年 7 月 16 日,憲法法院宣讀了兩項與這些途徑有關的判決。第 160/PUU-XXIII/2025 號判決認定,不論是上述團體適用的優先分配,或是 IUPK 的優先分配,都不能被當作直接指定;必須以明確的參數,以及客觀、透明且可課責的評估為基礎。第 202/PUU-XXIII/2025 號判決對下游加工途徑採取同樣的解讀,並補充說,這條途徑必須把國內加值與國內供應鏈放在第一位,待國內需求獲得滿足之後,才考慮全球供應。該部表示,優先途徑將繼續保留,並將另訂評估申請人的新規則。在這些規則出爐之前,對任何新分配的優先區域都要審慎看待,並詢問分配是如何進行的。

對金屬礦而言,IUPK 的條件相同,只多一項 IUP 沒有的成本。處於生產階段的 IUPK 持有人,要把淨利的 10% 繳給國家,其中 4% 給中央政府,6% 給地方(第 129 條)。舊有的礦業工作合約(Kontrak Karya)在屆滿後,也可以改以 IUPK 的形式延續。煤炭較早期的合約,見煤炭執照。

IPR 與人民採礦

IPR 是小規模礦工的合法途徑。它只開放給當地居民,以及由當地居民組成的合作社,而且只能在劃定的人民採礦區(WPR)內。一個 WPR 面積最大為 100 公頃。劃定標準指向河流、河階與氾濫平原的礦床,或深度不超過 100 公尺的原生礦床。

WPR 由該部根據各省的提案劃定。2026 年 1 月,該部向國會表示,計畫在中加里曼丹劃定 129 個 WPR 區塊,其中 95 個在 Murung Raya,除了一個之外,全都是金礦區。

外來投資人不能持有 IPR。資助持有 IPR 的礦工,或購買他們的黃金,都會帶來非法採金所述的風險。

倚賴執照之前

光憑一份執照文件,證明力有限。請對照該部的紀錄查核:執照編號、持有人、礦種、階段、到期日與區域座標。確認該區域沒有與其他執照重疊。2025 年第 2 號法律讓政府可以撤銷 2025 年 3 月 19 日之前核發、且有重疊的執照,並將區域收回國家。

也要查核該區域的森林區域狀態。採礦執照並不賦予清除或使用森林區域內土地的權利,這需要另外取得核准(參見森林區域狀態)。並請礦業律師確認該區域是透過哪一條途徑取得的(拍賣、優先分配,或較早期的授予),因為優先區域的規則仍在制定中。

本文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法規會變動,採取行動前請向公證人或律師確認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