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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執照:IUP、IUPK 與舊有的 PKP2B 合約

煤炭工作合約如何轉為 IUPK、地方核發時期的 IUP 從何而來,以及入股煤礦時各類執照的意義。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印尼的煤炭大多是在三種礦權之一下開採:舊有的工作合約、合約到期後取代它的特別執照,或一般的採礦營業執照。三者都賦予在固定期限內開採的權利,但都不包含地表土地的所有權。

對買家來說,礦權的類型決定礦場能營運多久、多少比例的收入歸國家,以及會帶來哪些舊問題。採礦執照的一般規則見印尼的採礦執照,以下內容則專屬於煤炭。

煤炭工作合約(PKP2B)

煤炭工作合約(Perjanjian Karya Pengusahaan Pertambangan Batubara, PKP2B)是國家與民營煤炭公司之間的長期協議,自 1980 年代起陸續簽訂。每份合約各自訂有礦區、期限與財稅條款,而這些條款在合約存續期間維持不變。東加里曼丹與南加里曼丹的數座最大礦場,起初都是在這類合約之下開始的。

如今已不再簽訂新的 PKP2B。2025 年 11 月,能源與礦產資源部統計仍有 59 份有效。每一份都持續到合約載明的終止日,之後持有人需要取得執照才能繼續採礦。

從 PKP2B 到 IUPK

2020 年第 3 號法律修訂了礦業法(2009 年第 4 號法律),並訂出了這條路徑。尚未延長過的合約,可以作為合約作業的延續,轉為特別採礦營業執照(Izin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 IUPK)。它可延長兩次,每次最長 10 年。持有人必須在合約屆滿前 5 年至屆滿前 1 年之間提出申請,若評估發現合約經營不善,部長可以拒絕。

該法起初規定這些延長有保障。2021 年 10 月,憲法法院在第 64/PUU-XVIII/2020 號判決中認定,這項保障違憲,除非解讀為「得予核准」。現在是否延長由政府決定,並須對照一些條件,包括更高的國家收入,以及經核准的礦區開發計畫。

轉換是有代價的。持有人只保留核准開發計畫所涵蓋的區域,其餘須交還。持有人也必須在印尼境內進行煤炭的開發或利用。而且國家分得的比例提高了。除了權利金之外,IUPK 持有人還要依 2022 年第 15 號政府規章(經 2025 年第 18 號政府規章修正)的規定,繳納一筆隨參考價(HBA)上升而提高的煤炭銷售費用。他們在所得稅之外,還要向國家繳納淨利的 10%。這與 IUP 相比如何,詳見煤炭的權利金與稅負。

七份第一代合約在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之間陸續屆滿,七家如今全都以 IUPK 營運。最後一家取得了有效期至 2035 年 4 月 26 日的 IUPK,交還了約 30,896 公頃,保留約 78,004 公頃。

交還的土地不會閒置。2024 年第 25 號政府規章允許政府優先把前 PKP2B 區域,提供給宗教組織所擁有的公司。2025 年第 2 號法律與 2025 年第 39 號政府規章,把優先管道擴大到合作社和小型企業。2026 年 7 月 16 日,憲法法院裁定,優先分配需要明確的標準,以及客觀、透明的評估,所以這些管道的規則仍未底定。

地方核發時期的 IUP

一般的採礦營業執照(Izin Usaha Pertambangan, IUP)有不同的來歷。依 2009 年第 4 號法律,縣長與省長可為自己轄區內的區域核發 IUP,而他們核發了數以千計。界線互相重疊、文件遺失,許多持有人從未繳清應繳的款項。能源與礦產資源部自 2011 年起著手核對紀錄,並公布哪些執照屬於「乾淨且明確」(CnC)。2011 年年中,在其登記的 9,662 張執照中,只有 3,778 張具有這個狀態。

發照權隨後上移。關於地方政府的 2014 年第 23 號法律把它交給省政府,2020 年第 3 號法律則把礦產與煤炭的發照權交給中央政府。煤炭 IUP 現在由能源與礦產資源部核發。整頓也持續進行。2022 年 1 月,政府撤銷了 2,078 張礦產與煤炭執照,這些執照的持有人從未提交工作計畫。

煤炭 IUP 分兩個階段。探勘階段最長 7 年。生產階段最長 20 年,另可延長兩次、每次 10 年;與煤炭開發或利用整合的礦場,最長則為 30 年。2025 年 11 月共有 871 張煤炭 IUP,其中 854 張處於生產階段。

各類礦權對買家的意義

PKP2BIUPK(延續的合約)IUP
依據與國家簽訂的合約依 2020 年第 3 號法律核發的執照依礦業法核發的執照
核發者不另行核發:以合約方式簽訂能源與礦產資源部2020 年起由該部核發;之前由縣長與省長核發
期限由合約訂定可延長兩次,每次最長 10 年探勘最長 7 年,之後生產 20 年,另可延長兩次、每次 10 年
國家分成大多由合約固定權利金,加上隨 HBA 上升的銷售費用,另加淨利的 10%依 2025 年第 19 號政府規章繳納權利金
優先查核終止日,以及 IUPK 申請是否準時提出該部核准的區域與開發計畫從最初核發起一路乾淨的紀錄

IUP 或 IUPK 的持有人,未經部長核准,不得轉讓執照或變更股東。至於 PKP2B,請閱讀合約本身關於控制權變更的條款。無論哪一種,都要把付款設為以取得核准為條件。

採信煤炭礦權之前

請索取原始合約或執照,以及其後所有修正、延長與轉換的核准令。逐一對照該部的紀錄:持有人、階段、到期日與座標。

對於接近終止日的 PKP2B,要查明 IUPK 申請是否在申請期間內提出,以及開發計畫保留了哪些區域。對於 IUPK,請閱讀轉換核准令及其附帶的財稅條款。對於 IUP,請把執照追溯到最初核發,包括任何地方層級的核發令、任何 CnC 名單收錄紀錄,以及任何撤銷或恢復。

接著,把座標與鄰近的執照、種植園的土地權利和森林地圖對照。始於縣長時期的重疊,今天仍可能阻礙生產,而森林區域狀態需要另外取得核准(見森林區域狀態)。

本文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法規會變動,採取行動前請向公證人或律師確認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