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项目合作:合资企业、分阶段入股和包销
如何与印尼金矿许可证持有人合作:股份转让批准、合资企业、分阶段入股、包销、承包商,以及51%的股权出让规则。
预计阅读 5 分钟
外部资金进入印尼金矿项目,大多是通过与已持有许可证的公司合作。有三条规则限定了这类交易的形态:任何股东变更都必须经部长批准,许可证不能质押,外资持股的生产商必须随着时间推移,减持到只占少数股权。
围绕这些规则设计交易,商业条款就都是常规的。无视它们,投资者可能出资支持了多年勘探,手里却没有任何可以主张的权利。
购买许可证持有人的股份
通常的途径是购买或认购持有矿业经营许可证(IUP)的公司的股份。根据《矿业法》(2009年第4号法律,经2020年第3号法律修订)第93A条,该公司未经能源部长批准,不能转让其股份的所有权。只有在勘探完成(以资源量和储量数据为证),且公司满足行政、技术、环境和财务要求之后,才可以给予批准。
2021年第96号政府条例第13条列明了这些要求,包括最终勘探报告、3年经审计的账目、税务清缴证明和3年的土地租金收据。通过在印尼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进行的转让,只需报告备案。
按字面理解,这条规则在勘探阶段几乎没有给新股东留下空间。在确定结构之前,请向矿业律师了解该部如何对待新股发行(区别于股份出售),以及许可证持有人上层股东的变更。把许可证本身转入一家新公司也没有更容易:IUP 的转让需要同样的批准,条件也相同(第93条)。对许可证的核查见入股金矿许可证项目。
合资企业与分阶段入股
合资企业通常指两个或更多股东持有许可证持有人(或其上层的印尼公司)的股份,并通过股东协议约定谁出什么资金、谁来决策。外国资本需要通过一家外资公司进入,设立方式见设立 PT PMA。
在分阶段入股安排中,投资者分阶段支付勘探费用,随着约定的支出或钻探里程碑得以实现,逐步取得项目的一部分股份。由于存在批准规则,在勘探完成之前,股份往往无法过户。在那之前,投资者的地位依靠合同:出资协议、股份期权,以及对工作方案的发言权。这些合同必须写明,如果部长拒绝批准转让,或许可证先行失效,会发生什么。
切勿用代持人来填补这个空缺。印尼法律规定,替他人持有股份的协议无效,投资者如何因此失去资产,见代持安排。
包销与预付款
包销协议约定矿山按商定条件把全部或部分黄金卖给某一个买家。预付款则是先行支付资金,之后用黄金或销售款偿还。两者都可以在不出售股份的情况下为建设筹资。
印尼法律限制了买家可以取得的担保。许可证持有人不能质押其许可证或其中的矿物(第93C条)。执行对持有人股份的质押,本身就属于需要部长批准的股份转让。因此保护只能来自别处,比如对收取销售款的账户的控制,以及股东提供的担保。
销售规则同样会影响包销安排。黄金必须在印尼境内精炼到最低标准,国内需求优先,出口的黄金要缴出口关税,详见出售印尼矿山的黄金。建立在出口合质金之上的包销安排,可能经不起这些规则。
采矿承包商
许多许可证持有人会雇用承包商来剥离、采掘和运输。承包商需要持有自己的矿业服务经营许可证(Izin Usaha Jasa Pertambangan, IUJP)。持有人必须使用本地或国内的服务公司,只有在没有本地或国内公司可用时,才可以使用外资服务公司(第124条)。未经部长许可,它不能在自己的许可证区域使用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只有在该区域内没有可比的服务公司可用或有能力承担时,才会给予许可(第126条)。无论工作如何划分,许可证持有人始终要对矿山及其义务负责(第125条)。
51%的股权出让
有外国股东的许可证持有人,在进入生产阶段后,必须分阶段向印尼方出让至少51%的股权(《矿业法》第112条和2021年第96号政府条例第147条)。时间表从5%起步,自开始生产之日起算:
| 矿山类型 | 印尼方持股达到5% | 印尼方持股达到51% |
|---|---|---|
| 露天矿,没有自己的加工或精炼厂 | 第10年 | 第15年 |
| 露天矿,有自己的加工或精炼厂 | 第15年 | 第20年 |
| 地下矿,没有自己的加工或精炼厂 | 第15年 | 第20年 |
| 地下矿,有自己的加工或精炼厂 | 第20年 | 第25年 |
持有人把股份依次提供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所属企业,它们有90个日历日来表明意向。若无人购买,这些股份将通过拍卖出售给国内私营公司(必须由印尼方全资拥有),仍无人购买的,则通过印尼证券交易所出售。之后的增资不得把已出让的股份稀释到要求的水平以下。
外资持股超过49%的持有人,可以在股权出让的时间点到来之前出售外资股份,但必须先向国有企业要约,国有企业有75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答复(第148条)。自2025年第39号政府条例起,同样的股份转让和股权出让义务也适用于旧矿业工作合同的持有人。
哪些内容要落到书面
请印尼矿业律师审阅每一份文件,并核查其中是否涵盖:
- 把该部批准每一次股份变动作为条件,并写明最后期限,以及批准被拒时的处理办法
- 分阶段入股的里程碑、如何核实支出,以及投资者在每一步取得什么权益
- 由谁编制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RKAB)以及勘探方案
- 股权出让如何履行、依据什么价格基准,以及谁的股份先出让
- 包销的定价和扣减项、黄金所有权在何处转移,以及由谁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和可能的出口关税
- 僵局、退出和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地设在何处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相关规定会变化,采取行动前请向公证人或律师确认现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