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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炭與火災:任何種植園都該查核的兩項風險

為什麼泥炭與火災屬於油棕種植園盡職調查的一部分:泥炭規定、土地起火時由誰負擔,以及該到現場查核什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泥炭與火災是同一項風險的兩個面向。泥炭地上的油棕需要排水。排過水的泥炭會變乾,乾燥的泥炭會燃燒。種植園起火時,法律首先追究的是持有土地的公司,不論是誰放的火。

加里曼丹有大片泥炭地,所以泥炭深度、水位和火災歷史,都該算進種植園的價格裡。買下之後,這些問題也比盡職調查查出的多數問題更難補救。

泥炭為什麼會燃燒

泥炭是由植物殘體形成的土壤,這些殘體因長期浸水而從未完全腐爛。要在泥炭地上種油棕,種植園必須開挖排水渠來降低地下水位。排過水的泥炭會變乾、收縮,並且逐年下沉,在乾季裡很容易起火。泥炭火可能在地表之下悄悄蔓延,肉眼看不到,在雨水回來之前很難撲滅。泥炭下沉也會在雨季引發淹水,下沉到一定程度的地塊,根本無法再排水。

加里曼丹曾大規模經歷過這種情形。2015 年是強烈的聖嬰年,到 9 月初已有六個省因火災和煙霾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其中三個在加里曼丹:西加里曼丹、中加里曼丹和南加里曼丹。煙霾擴散到鄰近國家。2019 年火災捲土重來,9 月的某一天,衛星在整個加里曼丹偵測到超過 1,000 個熱點。

泥炭規定

相關規定載於關於泥炭生態系統的 2014 年第 71 號政府規章,以及在 2015 年大火之後、於 2016 年 12 月 2 日簽署的 2016 年第 57 號修訂規章。這些規定把泥炭劃分為水文單元(Kesatuan Hidrologis Gambut, KHG),每個單元都是位於兩條河之間、或一條河與海之間的泥炭區,並賦予每個部分保護功能或栽培功能。

每個單元至少有 30% 必須劃為保護區,從泥炭圓丘開始劃起;深度達 3 公尺以上的泥炭也受到保護。在具有栽培功能的土地上,如果指定量測點(titik penaatan)的地下水位低於地表超過 0.4 公尺,或泥炭下方的黃鐵礦或石英沉積物裸露,這片泥炭就被視為受損。

該規章禁止在泥炭功能確定之前於泥炭地開闢新土地,禁止開挖會使泥炭變乾的排水設施,也禁止焚燒泥炭或任其燃燒。經營活動損害泥炭的業者,必須進行復育,例如重新蓄水。未能做到時的制裁逐級升高,從政府命令,到凍結,再到撤銷環境核准。另外,2019 年第 5 號總統指令停止了原始天然林和泥炭地的新執照核發。

種植園起火時由誰負擔

以焚燒方式整地,被《環境保護與管理法》(2009 年第 32 號法律)以及每一份耕作權(Hak Guna Usaha, HGU)的相關規定所禁止,而且屬於犯罪。刑罰在 2026 年有所變動。2026 年第 1 號法律自 2026 年 1 月 2 日起施行,使新刑法以外的刑事條文與之一致,取消多數法律中特別的最低刑度,並把罰金改依該法典的級別重新訂定。請向律師確認最新的數字,而不要依賴較舊的摘要。

民事責任通常是更大的風險。2009 年第 32 號法律第 88 條規定,從事對環境構成嚴重威脅之活動的業者,對其造成的損失負無過失責任(tanggung jawab mutlak)。該條文在最初公布時,規定這項責任的適用無須證明有過失。此後該法已被《創造就業法》修訂,因此請律師確認現行的文字。規劃時請以這樣的前提為基礎:您園區內發生的火災,不論是誰放的火,都是您的責任,而且復育被燒毀的泥炭是您的成本。

土地權利同樣面臨風險。依 2021 年第 18 號政府規章,如果持有人違反禁止焚燒的規定,土地部可以在 HGU 期限屆滿之前取消該 HGU。泥炭地上的種植園所依賴的各項執照與土地權利,詳見種植園許可與 HGU。

油的買家看的是同一段歷史。如果種植園內的森林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後被燒毀、之後又被拿來種植,這些地塊產出的油就無法通過歐盟毀林規定,許多精煉廠也對其全部供應採用類似的檢驗。

買下之前

  • 把每個地塊疊合到官方的泥炭功能圖及其所屬水文單元上,凡是圖上顯示有泥炭的地方,都要實地測量泥炭深度。
  • 查明哪些地塊落在保護功能區內,以及公司被要求對這些地塊採取什麼措施。
  • 實地走查排水渠與水閘,並查閱量測點至少兩個乾季的地下水位與降雨紀錄,對照 0.4 公尺的限值。
  • 調出每個地塊追溯到 2000 年代初期的衛星熱點與過火面積紀錄,並詢問隨後發生的任何處分、查封或訴訟案件。
  • 在乾季之前而不是乾季當中,檢查消防人員、抽水機、水源、瞭望塔、巡邏,以及與村落防火團體的安排。

火會越過邊界,所以也要查看種植園周邊的土地:已排水的小農地塊、廢棄的土地,以及隔壁的村落。更完整的收購查核清單,請見收購現有種植園。

本文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法規會變動,採取行動前請向公證人或律師確認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