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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的土地與建築物租賃

印尼法律下的租賃如何運作、與使用權(Hak Pakai)有何差異、所有人出售或過世時會怎樣,以及租金適用的 10% 最終所得稅。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租賃(sewa)讓您不必持有產權,也能使用土地或建築物。外國人與公司都可以承租。土地仍歸所有人,大部分條款由雙方自行約定。

但它終究是與所有人訂立的契約,而不是土地權利。租約的可靠程度,取決於所有人的產權、契據的措辭,以及您採取了哪些步驟,讓日後購買該土地或以該土地為擔保放款的人,看得到這份租約。

法律對租賃的規定

《民法典》將租賃定義為:一方在一定期間內,讓另一方使用某物,並收取一筆價金作為對價的協議(第 1548 條)。《土地基本法》(1960 年第 5 號法律)另有一項租用土地建築的權利(hak sewa untuk bangunan):也就是以租金為代價,在他人的永久產權土地上興建建築物的權利,租金可以一次付清或分期支付,付款時間可在使用土地之前或之後。這項權利可由印尼人、在印尼有住所的外國人、印尼公司,以及在印尼設有代表的外國公司持有。

書面租約到期時自動終止,無須任何通知(《民法典》第 1570 條)。若您繼續留下,而所有人也容許,就會依非書面租約的規則成立一份新租約,這種租約持續到任一方發出通知為止(第 1571 條與第 1573 條)。對在土地上蓋了建築的人來說,這是脆弱的處境,所以續約條件應該寫進契據。

租約應以公證契據訂立。公證契據對雙方當事人及其繼承人而言,就其內容具有完全的證明力(《民法典》第 1870 條)。

對於已有證書的土地,2021 年第 18 號政府規章允許利害關係人請求土地局,把租約記載於公開登記簿或證書上(第 90 條)。一旦記載,之後任何在購買該土地或以該土地為擔保放款之前查核證書的人,都會看到您的租約。

所有人出售、過世或借款時

出售土地並不會終止既有的租約,除非租約本身已允許這種情況(《民法典》第 1576 條)。請讀一讀契據,看有沒有任何條款讓所有人在出售時終止租約。

任何一方過世,都不會使租約終止(第 1575 條)。所有人的繼承人會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實務上的麻煩,在於要讓所有繼承人都簽署續約或同意書。

《抵押權法》(1996 年第 4 號法律)允許銀行在抵押契據中寫入一項承諾:未經銀行書面同意,所有人不得出租該不動產、變更租約條款或預收租金(第 11 條)。若土地已經設定抵押,請在付款之前取得這份同意,否則一旦銀行執行抵押權,您的租約將處於不利的處境。

租賃或 Hak Pakai

就住宅而言,外國人也可以持有使用權(Hak Pakai),詳見外國人購買不動產一文。兩者比較如下:

租賃(sewa)Hak Pakai
性質與所有人訂立的契約已登記的土地權利
期限依契據所載設在永久產權土地上時,最長 30 年,之後須另訂新契據
證明文件公證契據,可記載於證書上自己的土地證書
抵押不能設定抵押有固定期限時可以設定抵押
所有人出售時繼續有效,除非租約另有約定一經登記,對日後任何所有人都有約束力

公司也面臨同樣的選擇。外資公司(PT PMA)可為其業務持有建築權(Hak Guna Bangunan, HGB)。租賃能讓資本不被土地綁住,但業務就建立在別人的產權之上。

HGB 設於 HPL 之上的租賃

工業區與港口地區的部分土地,以及由新首都管理局管理的土地,屬於管理權(Hak Pengelolaan, HPL)之下,由政府機關、國營或地方企業,或土地銀行署持有。HPL 不能出售或轉讓。持有人改為與您簽訂土地利用協議,經其核准後,您可在 HPL 之上取得 HGB 或 Hak Pakai。

依 2021 年第 18 號政府規章,設於 HPL 之上的 HGB 期限最長 30 年,可延長最多 20 年,並更新最多 30 年,每次都須經 HPL 持有人核准。期限屆滿後,土地歸還 HPL 持有人。協議必須載明費用、期限、延長與更新條件,以及期末時土地與建築物歸誰所有。對該權利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包括設定抵押,都需要 HPL 持有人的推薦。若您向這類土地上的 HGB 持有人承租建築物,請要求查看該協議。港口周邊的工業用地一文涵蓋工業區的情形。

租金的稅

依 2017 年第 34 號政府規章,土地與建築物的租金收入,須按總額課徵 10% 的最終所得稅。總額指承租人為該不動產所付的一切費用,包括服務、維護與保全費用,無論這些費用寫在租約中,還是另訂契約。承租人若是政府機關、印尼公司、常設機構,或該規章所列的其他扣繳義務人,須扣下這筆稅款並代為繳納;否則由出租人自行繳納。飯店及類似住宿不適用這項規定。若出租人已登記為加值稅(VAT)納稅人,另可能加徵加值稅。

簽約之前

  • 依照如何查核土地證書的做法,到土地局查核所有人的證書,並確認您的租期不會超過所有人自己權利的期限。
  • 詢問土地是否設有抵押;若有,要取得銀行的書面同意。
  • 若土地屬於夫妻財產,也要請所有人的配偶簽名。
  • 把續約條件、每個新租期的租金如何訂定、能否轉租,以及您所興建的建築物歸誰所有,都寫進去。若沒有相關條款,《民法典》的預設規則是:您可以自費拆除自己蓋的東西,但不能損壞該不動產。
  • 讓租賃就只是租賃。像出售土地的授權委託書這類附帶安排,會讓它看起來像借名安排,而法律規定這類安排無效。

本文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法規會變動,採取行動前請向公證人或律師確認現行規定。